《旅游法》施行 市场得净化
2014/10/16 11:09:10 来源: 云联旅居 作者:

  《旅游法》施行一周年,旅游市场是否步入健康发展轨道,这是业界难以回避的问题。在旅游市场中,旅行社、游客以及导游作为参与者,《旅游法》施行之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得以理顺?业界人士认为,《旅游法》实施初期确实给旅行社带来了阵痛,但经过调整,目前已经适应并步入正轨,但是部分旅行社仍然剑走偏锋,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导致取证难。

  合同更规范 价格渐回归

  自去年10月1日起,《旅游法》正式施行,旅游团价格“涨”声一片。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零负团费的操作手法受到法律约束。曾经一贯以低价吸引广大游客眼球的泰国游、日韩游、云南游、海南游等线路,从10月1日起开始取消购物和自费行程,旅行团报价一价全包,致使团费上涨。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有些矫枉过正,但在《旅游法》施行初期,旅行社都不敢越雷池一步。”广东省旅行社行业协会会长、中国国旅广东公司董事总经理谷训才坦言,在对《旅游法》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之前,旅行社只能采取最为保险的方式,完全杜绝定点购物和自费项目,但这其中也有弊端,一方面价格飙升,不少消费者难以接受,另一方面,对于仍有购物需求且对价格敏感的游客,一价全包的产品难以贴近市场。

  《旅游法》施行近半年后,今年4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联合发布了2014年《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和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统称为“新版《合同》”),根据新版《合同》规定,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自此之后,旅行社团队游产品又有了新的调整。一方面售价较高的纯玩团占据一定市场份额,而含有购物点的行程价格相对较低。旅行社业界人士表示,与《旅游法》施行之前最大的不同是,购物和自费项目明确写进了旅游合同中,充分尊重旅游者的知情权。

  谷训才表示,《旅游法》施行的一年中,旅行社业界的守法意识在不断加强,操作手法也在进一步规范化,随着对《旅游法》的进一步学习和贯彻落实,监管到位,传统旅游市场有望朝更健康之路迈进。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会长李协居告诉记者,《旅游法》实施后,尽管广州市内旅行社的总收入有所下滑,但利润有所上升,这说明价格正在慢慢恢复正常水平,市场也将日渐成熟。

  购物加点仍在打“擦边球”

  《旅游法》施行过程中,零负团费、货不对板等问题一直成为国家及广东省旅游质监部门的关注的焦点,尤其在旅游旺季期间,零负团费“回潮”的现象逐渐浮出水面。记者从广东省旅游质监所方面了解到,今年上半年以来,港澳游零负团费的问题依然是监管的重点。

  除此之外,旅游产品货不对板的问题亦是百姓关注的焦点。市民傅先生告诉记者,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参与某知名旅行社的俄罗斯团,事先签署的合同中所列线路行程不包含克里姆林宫,而实际到了现场,导游开始向团友推荐克里姆林宫,再另外收费。“到了俄罗斯能不看克里姆林宫吗?这么一吆喝,我们又跟着签订同意协议,允许加点。”傅先生表示,这种做法确实让旅行社规避了风险,但作为游客,他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实际上出境游的购物和加点并未禁绝,打擦边球的现象屡见不鲜。”深圳旅行社业者李芳表示,尤其是泰国、日本、韩国等线路,购物线路依然存在,而且拥有一定的市场。“对价格敏感的老百姓还是喜欢这类产品,对他们而言,线路表面上的价格越便宜越有吸引力。”李芳直言,由于《旅游法》的贯彻落实还未完全到位,执法力度欠缺,一些旅行社打擦边球,用零负团费的操作模式,拉低出境游产品价格,这对守法操作的旅行社是一大冲击,对难以操作零负团费的国内游市场也造成挤压效应。

  另一方面,在国家旅游局通报的2013年10件旅游案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案、违法委托旅游业务案、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委托履行旅游接待业务违法案、淘宝网店制作贩卖假导游证案等多个案例涉及“黑社”、“黑导”非法经营,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监管缺位,才是顽疾未根除的根本原因。”谷训才表示,有《旅游法》以及《旅行社管理条例》等等法律法规,的确有助于规范行业操作,净化市场,但关键仍然在于能否执行到位,监管手段是否奏效。在他看来,现在广东依然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

  导游收入低 回扣难根绝

  《旅游法》中涉及导游薪酬的部分包括两方面,一是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二是根据《旅游法》第60条第三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这意味着导游不得收取回扣,且服务费将载明合同。

  《旅游法》施行一年有余,导游的收入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资深导游张文涛(化名)告诉记者,他的导游补贴从原来250元一天增至300元,但他的收入并未因此而有明显升幅,因为出团量减少了。

  “团队游受冲击和《旅游法》施行初期团费一价全包,价格飙升有一定的关系。”张文涛表示,国内游尤其是云南、海南、湖南等地零负团费的现象有所减少,购物团的比例下降,团费上升,这是国内游客出团量有所降低的原因之一。

  所谓的导游服务费是否包括底薪?张文涛介绍道,和《旅游法》出台之前一样,部分与旅行社签约的导游账面收入由底薪+导游补贴组成,但这类专职导游所占比例不大,更多的是临聘导游,他们没有底薪,出团的导游补贴略高,由于不受一家旅行社牵制,且工作弹性更大,不少导游选择不做专职,只要出团量足够,收入不比专职导游低。

  收入是否还包括回扣的部分?张文涛坦言,《旅游法》出台后,旅行社安排自费项目和购物必须事先得到全部游客的书面同意,这给导游“导购”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但是,一旦有游客提出要购物或加点,并且签署了协议,导游仍然有机会从中抽取回扣。

  在他看来,对于导游行为的约束,至今仍然依靠的是导游自身素质,法律约束力量非常薄弱。“一般而言,就算是旺季,一个月出团天数多达28天,按导补300元一天来计算,导游的收入也是难以过万的,但是算上回扣,一些导游月收入能轻松过万,有多少导游能放着钱不赚呢?”他说,一些游客的确有购物需求,他们向导游寻求帮助无可非议,值得信赖的好导游会给游客中肯且实在的建议,让游客买到有品质保障的商品,但也有导游借此机会忽悠游客,故意抬高价格,从中抽取大额回扣。“这种情况在《旅游法》出台后有所收敛,但并没有完全消失。”

  按照《旅游法》规定,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然而有多少导游因拿回扣而受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旅游质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并不是有法不依,而是至今仍然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回扣在账面上是查不到的,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只会对未经同意的强迫购物行为进行惩处,回扣的部分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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