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今后城镇房产颁发“不动产权证”中须提交“纳税识别号”。与此同时,“总登记”工作将并行开展,对于未登记产权的住房进行产权的“总登记”,以确保所有地上定着物均纳入产权登记系统。
目前在房产领域,有两种特殊现象,一类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住房的不动产权没有登记、备案,即有人实际占有,也符合法律可以拥有产权,但在法律上没有备案;另一类是出于个人考虑,主动不申请住房产权证明、备案,这两类情况都导致一些房产有人实际占有使用,但未进行产权备案的情况。”一位长期从事产权管理的基层住建官员称。此外,还有部分违法违规的不拥有产权的情况,比如违建等。
在此之前,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等确权颁证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已经推行了“总登记”的模式,在进行确权颁证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认为“总登记”模式未来仍有巨大的运用空间,因此,将“总登记”引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在“细则”下发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随“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还下发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下称“起草说明”)。
而“起草说明”中称,“细则”将“总登记”界定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完成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同时,将“总登记”范围扩展到地上定着物,规定地上定着物未登记的,应当一并登记。这显然包括住房。
旅游财富网分析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总登记”的工作方式,由土地领域拓展至地上定着物,可以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即该有产权权属的依法登记备案,不应拥有产权权属的,摸清情况、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