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仍可使用
2015/2/28 9:46:42 来源: 云联旅居 作者:

  明天起,房地产市场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正式施行,届时,也将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部公布不动产登记簿证的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至今年年底,全国将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而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将并行使用,且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才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随着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启动施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也将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其中,《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载体,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证书》相当于现在的房产证,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登记簿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有错误的外,以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相当于现在的《他项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现在的房产证有何差异?前者比后者的内容更详细。房产证对房屋使用期限采取了规避的态度,而《不动产权证书》则对使用期限进行了明确。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都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根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尽快刻制并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为圆形,印章大小按照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据了解,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时,将有一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能够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并颁发新版证书,根据全国各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最新进展,目前全国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但考虑到这些地区还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准备,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的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之后随着各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的进一步加快,其他地区陆续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力争到今年年底前,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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