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很多古村落“依山傍水,因山而厚实,因水而灵动”,但却因为“偏远贫穷,年久失修”,这些古村落正不可避免地衰败下来。由于缺乏有效管理保护,不到一年时间里,贵州多处古老苗寨侗寨发生多起火灾。不少地方破坏古村落的同时还仿建民族建筑,而很多古村落却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当下许多古村落、文化遗存要么过度开发,乃至于出现拆真文物修建伪文物的闹剧,要么无人问津,自生自灭。显然,二者皆非文物之福。
文化遗存的开发利用与传承保护,似乎永远就这么让人矛盾,令人纠结。如果没有利益驱动,地方政府很难有热情加强文化遗产修缮保护。然而,一旦商业利益过度介入其中,又往往出现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后果。那些历史悠久、传统深厚、景致动人的古村落,等待着人们去发现与欣赏,同时它们又像经不起蹂躏的处女地,容不得人们冒失地闯入,肆意地玩弄。
以此看来,文物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并非无解之局。摆脱目前这种悖论与困境,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地方政府必须破除“不开发不保护”的心态,切实承担文化保护职责。如在保护古村落方面,中央财政从去年起已开始拨款补贴,列入国家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子平均将获300万元资金补助。那些尚未列入国家名录的古村落,地方各级政府也应照此加大保护力度。
其次,为文化遗存保护和利用设立不可逾越的红线,即任何开发利用方案都必须为文物保护让道。
最后,让那些破坏和践踏文化遗存者真正受到惩罚。这样的话,才能体现《文物保护法》“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精神与原则。
对于古村落,过度开发是破坏,任其自生自灭也是破坏,二者的后果其实是一样的。古村落不是不能开发,但摆在眼前更重要的是挽救其走向颓败、沦失。这一点,是任何建议对古村落进行保护或利用的人所必须明确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