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订旅游条例 未经同意拼团最高罚30万
2014/9/25 10:38:13 来源: 云联旅居 作者:

  “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拼团接待”、“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保制度,不得以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代替导游服务费”……今天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海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针对海南旅游市场运行中暴露出的“欺客宰客”、“黑导游”、“拼团”等现象,逐一予以规范。《修订草案》还对旅游业发展、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等提出明确规定。

  规范旅游市场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出现七种行为

  针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四黑”、强迫消费、虚高价格等现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旅游经营者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出现七种行为:(一)转让、出租、出借旅游经营许可证;(二)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三)组织或者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或者活动;(四)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五)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六)未经旅游者同意泄露或者公开其信息;(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保

  不得以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代替导游服务费

  针对海南旅游市场存在的“黑导游”等问题,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针对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的现象,《修订草案》也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及时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以购物或者自付费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服务费”。若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或者以购物、自付费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服务费的,将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处罚。

  记者还注意到,《修订草案》要求,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申请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或者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处罚。

  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做到包价旅游合同、委托合同、旅游行程单和实际行程保持一致

  此前,游客在海南旅游遭遇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增加自费景点等不合理对待的报道,屡次见诸报端,相关旅行社和导游也受到了相应处罚。针对旅行社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增加购物场所和付费项目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旅游服务合同的管理,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做到包价旅游合同、委托合同、旅游行程单和实际行程保持一致。如果经组团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增加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载明购物场所的名称、自费项目的内容和价格以及购物、自费项目的时长等内容,并对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活动的旅游者做出合理安排。

  《修订草案》还特别强调,旅行社若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接待价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景区收费或提价须举行听证

  要定期公布最大承载量,设置监控系统和分流系统

  每逢“十一”、“春节”等黄金周,一些景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游客爆满现象,超出承载量,从而引发游客滞留、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海南的部分旅游景区也不例外。对此,《修订草案》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游景区方面,应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设置监控系统和分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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