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税务机关不再索要需要的证明材料,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其中,包括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需要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解读,具体办理程序为: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对家庭成员、家庭住房情况进行书面承诺,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事后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联网比对等方式适时进行核查。
另外4项税务证明分别是:用于办理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办理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需要的“分支机构审计报告”;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时,需要的“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纳税人不想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这样进行承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档,该文书的第一部分为“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