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大幕拉开,每个海外投资人逃无可逃!正确认识这些知识,才能越走越远
2018/9/6 10:32:02 来源: 云联旅居 作者:

  美国全能政治思想家富兰克林曾说过,“人生有两件事不可避免,死亡和纳税。”根据《中国税务年鉴》数据推算,目前中国纳税人口约为1.53亿人。
  9月1日,中国进行了第一次CRS金融信息交换。对于中国在海外有投资的中产们而言,不亚于是一个信号:你在海外的资产开始受到国内税务部门监控。
  CRS到底是什么?对哪个人群的人会有影响?我在海外买了房产、股票或者保险,这些投资是否需要交税?

 

  在资产全球化的当下,作为个人的我们不能不学一些必要的CRS知识傍身,为之后的财富规划做好准备。
1.什么是CRS?
  CRS,即共同申报准则,它是基于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内容之一,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简单来说,CRS就是通过参与国家和地区之间交换税务居民资料,以提升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CRS对应的只是一个标准,各国将以本国法律法规的形式落实到底。
  2017年1月1日起,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地区成为第二批加入CRS的国家和地区。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一百余个国家加入CRS信息互换行列。而投资热门的国家和地区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新加坡、英国、德国、法国、瑞士、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塞浦路斯、开曼群岛等等。

 


  举个例子:张小姐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在新加坡的银行存了一些钱,由于新加坡和中国都加入CRS了,所以张小姐在新加坡的这些金融信息(包括开户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账户余额、利息收入以及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会被交换回中国。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税务居民。
2.税务居民是什么,“金融账户”包括哪些?

  税务居民的一般决定因素有两点:国籍(护照)、经常居住国。

 


  CRS的核心是税务居民身份,而不是法律居民身份,而各国法律对税收居民如何定义则属于各国主权,可能会存在千差万别。

  根据中国最新的个人所得税修改案,个人是否应缴纳所得税的判定标准如下:

 

 

  举个例子:一个中国护照持有人李先生,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并且长期生活在加拿大,可以认定他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若他以加拿大居民身份在中国香港开设了账户,且金融资产超过一定数额的人民币,香港金融机构按照CRS协议有责任将此信息向加拿大而不是中国内地交换。
  这个时候,对于税民的不同认定,就可能出现双重征税的风险。特别是移民了但仍保有中国籍贯的,亦或者在香港作为居民的中国内地人士,可能因为银行报账的一些疏失而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这个时候就要充分运用好知情权,跟银行保持良好沟通,让银行清楚你的税民状态。
  CRS主要关注的是海外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期货账户、股权债权权益。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说,如果你持有的资产跟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没有任何关联,那么通常不用担心受到CRS影响。
  而以下两类则是不在CRS监管范围内的资产类型和金融机构:
无需交换信息的资产类型
  金融资产范围以外的类似不动产等实物投资和非债务性权益投资不在申报范围内。例如,以个人名义投资海外的房产、(工艺)收藏品、公司股权、贵金属等保值产品的信息不在交换之列。另外,保险中的定期和重大疾病类不需要上报。
无需交换信息的金融机构

  无需交换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举个例子:上例中的李先生,他除了在香港有存款外,还以加拿大永久居留身份在澳大利亚投资了房产,市值人民币500万元。而房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在CRS信息交换的范畴中,故而虽然澳大利亚也是签署了CRS协议的国家,但是不会将此房产信息交换给加拿大或中国大陆。
3.被交换的信息具体有哪些?谁会受影响?
  CRS中被交换的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两类:
海外机构账户类型
  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资产信息类型
  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收益。
  而交换的账户内容则包括:账户及账户余额、姓名以及出生日期(个人)、税收居住地(国别)、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总额。
  在中国,CRS涉及两类税收居民:一是具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二是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税收居民。
在上述居民中,有4类中国投资个人会受到影响:

(1)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在美国、澳洲、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中国高净值人士比较喜欢移民的国家,税务居民每年都要披露自身的全球资产,并进行税务申报。但中国移民大多不习惯全面申报资产,也没有如实向移民国家交所得税。
  根据CRS协议内容,若在中国境内有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2)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
  CRS实施后,只要是中国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资产:
 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帐户、期货帐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上述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举个例子,如果你持有大陆身份证,并在香港汇丰银行有存款500万。那么,香港汇丰银行就会把你的存款报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再将你的存款信息报给大陆税务局。这一规定,其实早在2016年就开始实施。
  这时,你需要思考这些问题: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中国是否合法纳税?纳税凭证能提供吗?

(3)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
  中国人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公司,并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或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这类企业可能将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壳公司)。
  CRS实施后,将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过去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将变得更加困难。
  在高净值客户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这些在2017年后均面临披露。
(4)在海外国家或地区购买高额人寿保险
  近年来,很多高净值人士为应对人民币贬值,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在此种情况下,很多人都选择了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
  香港也是CRS签约地区,香港立法机构已经在2016年6月30号出台了《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高净值人士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报给中国大陆税务局,而且这个披露不是说2017年新买的保单才披露,而是说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
  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实施CRS,会导致这一人群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顺藤摸瓜,中国税务局稽查时会很容易查到这些钱并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
  一旦查询到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巨额个人所得税补缴,并且在境外设立公司还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能高达40%。
4.关于CRS你可能存在的误区
(1)CRS来了之后全球都要征税?

  并不是这样的,CRS只是缔约国(地区)之间达成信息交换的一种契约,两个国家(地区)要实现信息交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二者均是已加入CRS的签署国(地区),二是双方必须“自愿匹配”,愿意互相交换税务信息。
  举个例子,如果中国和澳大利亚都加入了CRS,而且互相建立了“匹配关系”,那么中国某个贪官在澳大利亚存的钱,就会被澳大利亚的金融机构上报给澳大利亚的税务机关,并交换给中国的税务局。反之亦然。但是如果中国和澳大利亚都加入了CRS,但没有互相配对,那就无法互相交换信息,那么这个中国贪官在澳大利亚的存款就不会被中国税务局知道了。
(2)CRS下个人所有财产都会曝光?
  不是这样的,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海外房产、游艇、艺术品、珠宝、现金等这些实物资产,是不算在金融账户中的,保险中的定期寿险和重疾险,也不需要上报,所以也不会涉及CRS的信息自动交换了,自然也就不存在曝光的问题。
  不过,如果你在与中国有税务信息交换的CRS国(地区)持有房产,并将房产出租出去,每个月租客把租金打到你在当地的银行账户上。那么这个银行账户本身就属于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金融账户,所以就会被申报给当地的税务局,最后交换给中国。但是你在这个国家持有什么样的房产,持有多少套,这类信息是不会申报到中国税务局的。
(3)只有境外金融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富豪才会被申报?
  对于个人账户,不管是新增的还是以前开户的,也不管账户余额多少,金融机构都会去做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只是金融机构对不同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不一样而已。CRS规定以100万美元为节点,将个人金融账户分为低价值个人账户和高价值个人账户,分别适用不同的尽职调查程序。
  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前段时间,我们在新闻中看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上千个银行账户被冻结。那就是银行为了确认这些开户人是不是自己国家的税收居民,但是无法得到开户人的回复,就暂时采取了这样的措施。
  对于已注册的公司账户,余额25万美元以下可以不进行信息交换;如果未来公司的账户余额超过了25万美元,那么这个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就需要做尽职调查,看看这个账户是不是属于需要申报的账户。
  对于新开设的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信息交换。
(4)境外买保险会被申报吗?
  重疾险和定期寿险不在申报范围内,但是一些特定保险机构需要搜集用户的信息。这些特定保险机构指的是,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这里的现金价值,指的是当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被解除时,应由保险人退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凡是带有储蓄性质的寿险保单,一经投保人缴保费,就产生了现金价值。
  如果有大陆居民在香港或者其他境外地区购买了高额的投资型保险,那么这位居民的保单信息就属于CRS下的金融账户,会在香港和中国大陆的税务部门之间进行交换。
  不过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息红利要被征税,但是从保险取得的分红、红利是免税的,这将促进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更多地考虑寿险。
(5)移民到非CRS国家就能规避CRS的审查吗?
  CRS针对的是税收居民,而非国籍,只是通过移民变换新的国籍并不能改变税收居民的身份。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自己的税收居民都会有一个界定,有的规定了在境内的居住天数,有的规定了离境时间不得超过多少天等等。这一点我们在前文也有提到。
  所以说,即使是移民到了其他国家,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但是大部分时间仍然生活在中国,那么还是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只要这个国家和中国是双方配对互换信息的,还是和不移民没啥两样。
  如果移民到非CRS国家,只要你大部分时间都居住在中国,那么你仍然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即使以这个国家的身份去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开立金融账户,你在英国、澳大利亚的信息还是会申报给中国,最终的结果和不移民没啥两样。
  当然,还有一些小国家会声称只要移民过去,就可以成为当地的税收居民身份,然后就可以拿着这个税收居民身份去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开立金融账户。但是别忘了,大部分人是不会举家搬迁到这些小国家去生活的,而是依旧生活在中国境内。所以这个看似完美的操作,其实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你隐瞒了自己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很可能会触发反洗钱法律,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
(6)离岸岛和离岸架构等等传统的避税方法还有用吗?
  很难。为了防止个人纳税人利用企业名义来躲避CRS的调查,CRS标准规定了“穿透原则”,意思就是,哪怕通过层层股权持有,在离岸岛或者其他CRS国(地区)建立的公司架构,也会一一穿透找到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背后的大老板。如果最后发现这个大老板属于中国税收居民,这个企业的金融账户信息和这个大老板的信息也会被申报给中国税务机关,这样该交的税一分钱也不能少。
  除非有人找到了非常专业的法律和税务专家,发现了各国CRS执行中的漏洞,制定一个及其复杂的股权架构,倒是有可能规避CRS的审查。但是这样的成本和风险,可不是一般的富豪可以承受的。
(7)CRS开启后就不能进行海外资产配置了?
  只要是合法合规的境外投资,CRS并非一个让人闻风丧胆的规定。CRS只对现在已有的资产状况进行披露,很难涉及这些资产的来源问题。真正影响到的是未来所取得的资产的来源披露。
  CRS实施后,中国会与其他CRS参与国(地区)逐渐形成相互配对的关系,以便互相交换税务信息。如果在这些地区进行海外投资,就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为了避税而遭到罚款,就得不偿失了。
  对于CRS参与国的资产,合理分配好进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适当减少金融资产的占比,增加非金融资产的占比,也是减少税负的一种配置方式。对于尚未与中国进行税务交换的国家(地区),如果当地的经济稳步发展,宏观环境乐观可期,也是可以配置一些个人资产。
  对于有境外资产的个体来说,现在要做的就是梳理清过去的资产来源,并保留好相关凭证,未来在做资产配置时也做好资金来源的分类和梳理,确保自己能够阐述和证明清楚个人资金的基本来源。这样一方面可以合理纳税,另一方面也可以在遇到税务审核时,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
5.交换信息后就需要交税了么?
  交换完信息并不意味着你必须为这些查明的资产交税,而是应先做梳理、核实,判断哪些钱是已经完税的,哪些钱是免税的,哪些钱是不予交税的,哪些钱是真的需要交税而没有交的。
  在对自己的资产做系统梳理时,切忌一些不冷静的应对方法,比如关掉账户,将资金转移到非申报区域,买一个居民身份,采用代持人架构,盲目改变资产结构等。
  有海外投资的个人都要懂得一些CRS的知识,对于已有投资者且投资的项目跟上述CRS信息交换内容重叠,则应该尽早与自己的银行联系,和银行一起将申报信息梳理清楚。
  而在选择配置时,应对于一些重税区国家的居民海外资产应适当减少金融资产的占比。与此同时,从我们上述文章的内容中得知的具有一定免税或轻税的资产,比如未在CRS名单上的东南亚的房产、人寿保险、家族信托等,可适当增加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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