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住房公积金再出新条列
2015/12/7 14:41:38 来源: 云联旅居 作者:

  旅居财富网小编获悉: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时隔13年后,又再次修订新条列。那么,此次修订的新条列有哪些?这与很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息息相关。

  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有所改变

  一直以来,公积金因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同,公积金缴纳金额甚至会有几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订的新版《条例》的第19、20条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扩大缴存覆盖面

  由于目前全国个体私营企业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不足10%。因此在修订的《条例》中,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增加公积金使用范围

  此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大部分人主要用来买房子,并且在旧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也明确,“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而在修订版的《条例》中,为了能够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1.5.6.7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7.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缩

  目前办理公积金的时间太长,手续繁琐,这让很多等着用钱买房的人不得不选择利息更高的商业贷款,而对于自己的公积金表示无奈。针对这样的情况,在修订版《条例》中,将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进行缩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增值投资渠道

  由于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计息,收益十分有限,出现了公积金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而在条例修订后,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等,拓宽了公积金投资渠道,同时也增加了收益。

  骗提骗贷将受惩

  在这次的修改《条例》中,首次提及了骗提骗贷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骗提骗贷行为,将会“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单位等法律责任

  除了对个人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真正发挥效用,用到实处,修改《条例》中也规定了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管理中心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修订条列,如果您还想获悉更多资讯,不妨登陆旅居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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